时间:2016-07-01 点击: 次 来源:世界华人UFO联合会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章 程 1999年4月22日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:本会依香港政府社团注册备忘录REF.CP/LIC/SO/19/21883号定名为“世界华人UFO联合会”,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hinese UFO Association(ICUA,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,为非牟利性学术研究机构。 第 二 条:本会设立目标如下: 一、推动香港、中国大陆、台湾及全球人民对UFO及地外文明的兴趣。 二、提供关于UFO及地外文明的信息给香港、中国大陆、台湾及全球人民。 三、执行有助于达成上述相关目标的任何合法情事。 第二章 组织 第 三 条:本会共同创始人孙式立、吕应钟、方仲满三人姓名、地址及职衔依香港社团条例提交给香港警方注册在案。 本会由共同创始人设立理事会,依香港政府社团注册备忘录,每个职衔的任命必须由共同创始人及常务理事商定。 第 四 条:本会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二至三人,常务理事七至九人,及理事若干人。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与理事共同议决,并交付相关人员执行联合会各项活动与管理事务。 第 五 条:联合会可召集各地UFO研究之专家学者为理事,并组成理事会。 第 六 条:联合会设秘书处,置秘书长一人及秘书若干人,襄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。会务发展扩大时可增设副秘书长一至三人。 第 七 条:联合会可视发展需要,分别设立各地分会、研究院、院士会、中心等,其办法由理事会另定。 第 八 条:各地分会设理事会,分会负责人称为会长,另设副会长二至三人。 各地分会理事会共同议决各地发展方案及活动,并向联合会备案。 各地分会会长与副会长为联合会当然理事。 第 九 条:联合会可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及顾问若干人,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。 各地分会亦可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及顾问若干人,经各地分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,并报联合会备案。 第十条:理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,没能履行理事的职责,三次以上无理由不参 加会议,经会长提议,理事会通过可以撤销其理事职务。 第十一条:根据联合会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,但必须由理 第三章 管理 第 九 条:联合会及各地分会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。 第 十 条:本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,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。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:本会经费来源: 一、设立经费:由共同创始人三人赞助。 二、会务经费: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订定,可视发展需要调整。 三、本会书籍贩卖、开授课程等收入。 四、研究成果技术转移之合法收入。 五、接受各界委托的研究收入。 第十三条:本会经费可支出项目为:会务日常开支、研究活动开支,学术交流开支、奖励会员成果开支,和专聘人事费用开支等。 各理事会人员不得支薪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:本会系永久性质,若有会务需要或其他因素,变更组织章程等重要事项,均须经理事会议通过。 第十五条:本章程经共同创始人订定,得视需要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修订。 第十六条:如有未尽事宜悉依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令规定办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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